大洋新聞 時間: 2013-12-11來源: 信息時報 作者: usb何小敏
  信息時報訊(記者 何小敏)把“扁桃仁”、“巴旦木”當成“美國大杏仁”賣,國標沒出台就不用賠償消費者?深圳律師甘清洪將商家沃爾瑪告上法庭,一審被駁回請求後,該案於近日迎來“轉機”,深圳市中院二審認為,沃爾瑪作為全京站美食球最大的連鎖零售企業之一,未盡到謹慎註意義務,應退還27元購買扁桃仁的款項。
  律師狀台北港式飲茶告沃爾瑪欺詐
  2012年11月,國內媒體曝光了“美國大杏仁”不是杏信用貸款仁,而是“扁桃仁”或“巴旦木”,是產自世界各地的一種堅果,並非美國所特有,隨後業界掀起了一場讓“美國大杏仁”恢復真身,改名、下架的風波。
  2012年11月21日,律師甘清洪在深圳沃爾瑪超市購買兩包“美國大杏仁”,後向深圳羅湖區法院提起訴訟,狀告沃爾瑪深國投百貨有限公司欺詐消費者,請求判令沃爾瑪給付雙倍汽車貸款賠償54元。
  沃爾瑪則認為,甘清洪是根據新聞報道認定出售的產品不是杏仁,是扁桃仁,新聞報道不是權威部門的檢驗報告或其他權威證據,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沃爾瑪提供權威部門的檢驗報告,證明本案商品是合格的。如果商品不是杏仁,權威部門首先就會指出“貨不對板”的問題。甘清洪所稱本案商品不是杏仁,沃爾瑪作為商家,基於對權威部門的相信,一直認為商品是杏仁,沃爾瑪沒有主觀過錯,談不上欺詐的問題。
  一審法院:購買時國標未實施不算欺詐
  一審深圳羅湖區法院查明,商務部在2012年3月23日發佈國內貿易行業標準(SB/T10673-2012),該標準於2013年4月1日起實施,規定了熟制扁桃(巴旦木)核和仁的術語和定義、分類、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簽、標誌、包裝、運輸、貯存的要求。
  一審法院認為,甘清洪在購買涉案商品之時,國家關於上述商品所應遵循的行業標準尚未實施,而在實踐中,對於涉案商品名稱的使用存在爭議,部分學界亦曾使用“杏”來指扁桃或巴旦木。甘清洪購買沃爾瑪銷售所謂的“美國大杏仁”,其實是熟制扁桃(巴旦木)核和仁的行為,發生在國家制定的行業標準實施前,不存在“故意告知虛假情況”或“隱瞞真實情形”的情形,所以不構成欺詐。今年7月,羅湖區法院駁回了甘清洪的請求。
  二審法院:沃爾瑪雖無欺詐但有過失
  甘清洪不服,提起上訴。深圳市中院二審查明,早在2011年11月1日開始實施的國內貿易行業標準(SB/T10617-2011)就規定了熟制杏核和杏仁的術語、定義等。
  深圳市中院認為,該案的爭議焦點在於,沃爾瑪是否構成欺詐,以及是否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該院認為,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欺詐行為是將導致經營者遭受懲罰性賠償的嚴重違法行為,因此,不應將任何履行買賣合同中的瑕疵行為均劃入欺詐範疇。
  本案而言,涉案商品熟制扁桃(巴旦木)核和仁,在進口報關單、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中均被使用了“生美國杏仁”的表述;其次,在多篇學術論文中,學者均以“巴旦杏”指代扁桃(巴旦木);再著,專門針對涉案商品的國內統一標準在甘清洪購買涉案商品時尚未生效。以上事實可得出結論,扁桃仁和杏仁在實踐中確易混淆,沃爾瑪不存在虛構事實或隱瞞事實的故意,不能認定為欺詐。
  但國內貿易行業標準(SB/T10617-2011)於2011年11月1日起實施,該標準明確界定“杏仁”的含義。沃爾瑪作為世界上最大的連鎖零售企業之一,理應比普通消費者更加專業,對其銷售的商品,應更加熟知和精通,其在關於扁桃仁的國內貿易行業標準(SB/T10673-2012)生效前,應當知曉“杏仁”的確切定義,並與“扁桃仁”予以嚴格區分,但其未盡到上述謹慎註意義務存在一定過失,該過失足以導致消費者產生重大誤解,使得本應打算購買杏仁的消費者錯誤購買扁桃仁。
  因此,買賣合同依法應予以解除,沃爾瑪應退還甘清洪購買扁桃仁的款項27元。甘清洪依據消法要求雙倍賠償54元的請求,法院部分予以支持。深圳市中院於近日判決沃爾瑪支付甘清洪27元,駁回甘清洪其他訴訟請求。
    (原標題:律師告超市“美國大杏仁”有假一審敗訴二審改判超市要退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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