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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美宏
   郭山澤/漫畫
  10月10日,安徽省農委農業產業化指導處原處長金樹芳涉嫌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一案,在合肥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這起案件之所以備受關註,在於被告人金樹芳受賄方式“低調”,以“人情往來”為由,十年“笑納”了78家企業送來的257萬餘元財物,另有800多萬元無法說明來源。
  官員十年“人情來往”聚財千萬卻未被髮現,這也提醒相關部門必須警惕“低調”受賄這種方式。有人提出,要讓“低調”受賄及時現形,最重要的是加強官員財產監控。在官員財產公開制度尚未全面推行的情況下,正在啟動修訂的稅收徵管法擬明確“將建立自然人稅收管理系統”,一些財稅法專家和全國人大代表表示,該系統的建立將對官員腐敗形成有效震懾。
  自然人稅收管理體係為何亟待建立?
  規範稅收徵繳,為個人所得稅和房產稅改革創造條件
  稅收徵管法(修正案)(下稱修正案)由國家稅務總局起草,目前正在做最後階段的意見征求和修改,今年年底前有望提交國務院常務會討論通過,最快將在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上審議。據悉,修正案此次補充修訂和調整的主要方面有:建立對自然人的稅收管理體系,進一步完善納稅人權利,建立健全稅收徵管基本程序,補充爭議解決的處理方式等。其中,最重要也最引人關註的莫過於建立對自然人的稅收管理體系。
  此前主要針對企業的稅收徵管法,為何要將自然人管理系統納入進來?中國財稅法學會會長、北京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主任劉劍文參與了國家稅務總局此前組織的修法討論,他向本報記者介紹,稅收徵管法這是第三次修訂,上一次修改主要針對的是間接稅,如增值稅、消費稅,此次修改則主要針對的是直接稅,如個人所得稅、房產稅。“促進依法治稅,同時要為個人所得稅和房產稅改革創造條件,所以將自然人稅收管理體系納入進來就是自然而然的事了。”
  在今年全國兩會時,全國政協委員、國家稅務總局副局長宋蘭在接受媒體採訪時就明確表示,現行稅收徵管修訂急需解決的是自然人稅收管理問題,“發揮稅收調節作用,加強對自然人的服務管理與稅收監控,必須掌握其基本情況。”
  在全國人大代表、天衡會計師事務所首席合伙人餘瑞玉看來,自然人稅收管理系統早就應該建立了。“個人財產信息全部聯網,可以規範稅收徵繳。這些年社會一直詬病‘工薪族相對規範納稅、高收入群體卻繳稅不足’現象,不是稅務機關不願意征收,而是由於對個人財產、收入信息掌握不完整,不完整就是漏洞,所以聯網是大勢所趨。”她向記者解釋,如果自然人稅收管理系統建立起來,不僅包括工資、薪酬、不動產等收入,個人在銀行、保險、證券等部門的財產也會在徵稅系統中一目瞭然,這樣想要逃稅避稅就很難了。
  要建立個人涉稅信息管理系統,就離不開工商、公安、國土資源、住建部、銀行、社保、審計、海關等部門的配合。稅收徵管法於1993年1月1日開始正式實施,雖然進行了兩次修改,但始終沒有增加“建立涉稅信息管理制度”的內容。中國政法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表示,涉稅信息管理制度的缺失一直被業內詬病為現行稅收徵管法的軟肋,“稅務機關採集納稅人涉稅信息非常困難,主要是第三方配合不足造成的。”
  在劉劍文看來,涉稅信息管理制度之所以難以建立,還在於各部門沒達成共識,“比如涉稅信息部門怎麼去協調,連稅務部門內部當時也尚在形成共識之中,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對深化財稅體制改革提出了目標要求,大方向定後,各個部門的觀念統一了,徵管法如何為稅制改革保駕護航的問題就更加清楚了。”
  個人財產信息聯網能發揮多大的反腐作用?
  所有交易及財產狀況都會被掌握,無疑對官員腐敗形成震懾
  輿論普遍認為,個人財產信息、交易納入稅務機關個人財產系統,對打擊偷稅漏稅、官員腐敗會起到較強的震懾作用。武漢大學財稅法教授熊偉對此很認同,他解釋說,個人財產信息聯網的反腐作用雖然不是主要目的,影響也不是直接的,但有間接效果,“一般情況下,稅務信息應該保密,不能用於非稅目的。但個人財產信息聯網後,所有交易及財產狀況都會在系統里出現,所以客觀來說會對官員腐敗形成震懾。”
  劉劍文表示,個人財產信息聯網毫無疑問會起到反腐作用,“但是從大的反腐層面來說,稅收徵管法要和預算法緊密配合,一個管好政府花錢,一個掌握好私人的財產信息,兩種法在特定時間的管治過程中,就可以發揮很好的反腐作用。”為此,他也提醒檢察官,應該加大對財稅制度的瞭解、理解和執行,因為刑事制度需要財稅制度的配合,才能構成完整的反腐。
  餘瑞玉也認為個人財產信息聯網總體來說可以起到反腐作用,但她提醒,一些官員肯定不會將財產如實登記在自己名下,所以在立法上還要完善相關條款,扎牢法律籬笆。另外,個人財產信息在系統內的“全透明”,也提醒稅務部門要更加註重保護納稅人的財產信息,“權利和義務應該對等,一旦造成個人財產信息泄密,相關人員要承擔什麼樣的民事責任,建議在法律責任上規定得更加細緻和嚴格一些。”
  實行納稅人識別號制度與個人關係大嗎?
  沒有識別號個人不能在銀行開戶,無法享受政府福利和稅收優惠
  稅收徵管法此次修訂一個最大的亮點,是建立自然人納稅人識別號制度。納稅人識別號通常被稱為“稅號”,美、德、日等國家早已建立了納稅人識別號制度,每個納稅人都有惟一的、終身不變的識別號,稅務部門通過管理納稅人識別號來掌握納稅人的納稅情況。目前,我國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等都有納稅人識別號,非從事生產經營的自然人還沒有。
  有專家表示,按深化稅制改革、優化稅收結構“提高直接稅比重”的要求,以及“逐步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加快房地產稅立法並適時推進改革”的目標,自然人納稅人徵稅範圍將擴大,而自然人納稅人數量多、分佈散、征收難度大,目前的徵管體制難以適應,必須建立自然人納稅人識別號。
  納稅人識別號制度是稅收徵管的基礎,一旦建立起來,個人一年有多少收入,納了多少稅,只要刷刷識別號就會一清二楚。“識別號可以作為稅收徵管的抓手,通過納稅人在不同時間、地點和不同稅制記錄對比,實現有關部門、金融機構和第三方的信息傳遞和共享。這涉及很多部門,是一個比較大的工程。”劉劍文強調,識別號制度的建立對稅務部門和納稅人都是有利的。對稅務部門來說,通過個人識別號可以快速方便地瞭解納稅人的納稅信息;對個人而言,自己一年交了多少稅,應該享受哪些權利和福利,也是一個很好的憑證。
  如果沒有識別號,個人將會受到哪些影響呢?劉劍文介紹說,有些國家規定,沒有納稅人識別號就不能在銀行開戶,也無法享受政府福利和一些稅收扣除抵免優惠。如果自然人納稅人不提供納稅人識別號,其雇主、銀行等扣繳義務人會按最高邊際稅率來代扣稅款。“推廣統一的納稅人識別號制度,要上升到國家層面,全社會都要使用。如個人開立銀行賬號、簽訂合同、不動產登記,都要具明其識別號,沒有它,所有日常生活方面什麼都做不了。這樣,整個識別號制度就用起來了。”
  納稅人識別號實行後,對個人來說是否意味著要多繳稅?劉劍文解釋,這並不涉及多繳少繳的問題,繳稅一定是合法繳納,不是稅務機關想讓你繳多少就要繳多少,而且此次徵管法修訂已經明確將減輕納稅人的負擔。
  在餘瑞玉看來,一個好的稅制可以留住富人,幫扶窮人,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提高個人財產信息收集能力、建立統一的納稅人識別號制度、降低納稅人負擔、規範執法權,這次稅收徵管法修改‘改到點子上了’。”  (原標題:個人財產信息聯網,腐敗立馬現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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